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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06

第一条 学生按座次表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如座次排列不符合考场实际情况,监考教师有权重新调整座次),并将考试证置于座位左前方备查,未带考试证不得参加考试。如考试证丢失,应于考前到教务部补办考试证。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传呼机、手机、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快译通等)以及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也不许自带草纸(开卷考试除外),如带入,需主动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并关闭寻呼机、手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询问,但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可举手发问,由主考或监考教师负责答复。

第五条 试卷分发后,学生应立即检查有无缺页、重页等情况并立即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如有问题需在发卷后立即申请调换,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 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晰,须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允许用其他颜色笔或铅笔(须用铅笔作图的试题除外)答题,且同一套试卷不允许使用两种以上颜色的笔作答。答案应写在试卷答题指定处或答题卡上。否则试卷无效。

第七条 禁止有意在试卷上做标记,包括在试卷上书写于考试内容无关的文字和符号(试卷字迹不清或打印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情况除外);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且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考场纪律,如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将违规者清除考场,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