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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使用与图书借阅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06

第一条学院图书馆图书是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排

架的,读者在使用图书馆设施以及利用馆藏图书如遇有问题时,会得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热情帮助。图书馆欢迎读者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图书馆将不断改进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条进入图书馆阅览室或借阅室时,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将借阅证转让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借阅图书。

第三条除图书馆自习室外,读者不可以携带书包、活页夹、个人的书刊、雨具等物品进入阅览室和书库。

第四条进入图书馆的读者,要衣着得体、整洁;要保持馆内卫生,不得携带食品、饮料等入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要保持馆内安静,读者不得有喧哗、打闹行为,不做影响他人阅览与学习的事情;入馆后请将通讯工具设置为关闭或静音、振动状态,在馆内阅览室和自习室,严禁拨打或接听电话。

第五条除在吸烟室外,图书馆内其它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馆内;未经允许或未发生异常情况时,严禁挪用消防设施。

第六条对不遵守图书馆使用管理要求和图书馆阅览与自习纪律的读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违规违纪行为,中止其在馆内的借阅权力,责令其离开图书馆,并将有关情况报给学生工作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图书馆书库功能细分为新书库、工具书库、外文书库、过刊库。其中工具书库、过刊库属仅供阅览。读者必须遵守相应的书库借阅规则。

第八条借书数量与期限的规定:

1、借书数量:新书库学生不超过2本,总书库学生不超过7本。

2、借书期限: 新书库学生不超过15天,总书库学生不超过30天。

3、续借及其期限:需要续借的,在借书期限到期前的15天内到流通部或通过网上办理续借手续,每本图书只限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学生不超过30天。

第九条在遇有教学、科研、生产等特别急需时,读者所借图书无论是否到期,图书馆有权催还调用,读者不得拒绝。

第十条借书期满,读者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否则,视为读者在借书期限上违约。超过借书期限的,应依据实际超期天数,按0.10元/册·天交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图书复印外借规则

1、为方便读者复印馆藏资料,对各图书借阅室的资料(包括“仅供阅览”的图书)提供复印外借服务。

2、读者本人凭借阅证在样本书库办理借阅手续。每人每次限借2册,借期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二条发生丢失图书时,按下列办法执行赔偿损失。

(一)如能购买到同版本的图书,则读者自行购买赔偿,同时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元/册。

(二)如买不到同版本的图书,则根据丢失图书出版年份,按以下标准执行赔偿,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元/册。

1、1985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1986-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3、1996-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4、2001年及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三)整套图书无论丢失其中的几册,均按整套图书的价格及出版年份赔偿。

第十三条爱护馆内设施与图书,不涂画或污损馆内设施与图书;对出现损坏设施与图书情况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读者如对所借的图书进行了圈点、划道及出现了水侵和其它的污损现象,则视情节按原书价的1-5倍交纳图书修复费;

2、对擅自去除、损坏书中管理条码的,则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元/册;

3、对损坏的馆内设施,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有关违约与赔偿事项的处理工作程序。

1、对有超期、丢书、偷书及损坏图书等情况的读者,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借书期限违约金、图书技术处理费、图书修复费和图书赔偿金由财务处委托图书馆代收,收取费用时,管理人员开具单据一式三份(读者一份,财务处一份,图书馆一份),单据上要注明收费事由、金额。

3、对不及时接受违约与赔偿事项处理的读者,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读者的借书证或其它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待处理结束后退还。

第十五条读者借书、超期情况可从图书馆网页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