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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控制学院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实验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条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实验管理人员负责学院实验室电气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五)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七)凡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条电气安全

(一)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三)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四)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各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各受潮漏电。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放。

(五)使用电器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规定。

(六)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七)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八)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九)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负责人按照规定上报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一般事故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处理方法和经过;报告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结论,按国家重特大事故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责任事故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与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控制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