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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控制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所有实验室、实训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任课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任课教师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重要参考因素,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学院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实验任课教师主要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助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教学、实践、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任课教师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并执行学校的各项政策文件,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二)及时发布或传达学校的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

(三)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实验室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五)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查工作,监督各实验室安全整改措施落实。

(六)定期组织召开学院实验室安全专题工作会议。

第三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七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准入考核,掌握有关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知识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饮食。

第十条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第十二条存在火灾、爆炸及人身伤害等危险性的实验设备须经实验任课教师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实验室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验结束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和管理不规范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照《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不准使用私人生活的加热装置,也不准将实验室加热装置用于私人生活。准用的各类加热装置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发生被盗、火灾、人身重大伤害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按规定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整改

十九条学院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实验室须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八章 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据《信息与控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沈阳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沈工发〔2022〕1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信息与控制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