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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沈工院发【2017】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1

为贯彻落实学校“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鼓励、支持、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发明及各类大奖赛和各种学术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探索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形式和新途径,特制定我校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参加课外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竞赛奖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审批,即取得“奖励学分”。

第二条课外活动包括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综合素质(含才艺或文体)类竞赛、发表论文、专利、出版专著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三条经学校认定的奖励学分与正规课程学分同等对待,其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可申请免去相关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一项成果只能替代一项,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5分,同时按照相应认定的成绩进行课程成绩替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无特殊说明时,替代课程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具体认定办法

第四条考取研究生和公务员的认定:

(一)学生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通过初试取得复试资格,但未被最终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含主干课)6分。

(二)学生参加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成绩合格,被报考学校或单位录取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10分。

第五条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外语可替代相应课程学分,见表1。

表1 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替代

外语应用能力等级

备注

大学外语四级

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

大学外语六级

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并奖励4学分(可替代相关公选课)

第六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的认定,见表2。

表2 学科竞赛学分认定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本科学生)

奖励学分(专科学生)

认定成绩

国家级

一等奖

9

6

优秀

二等奖

6

4

优秀

三等奖

4

3

优秀

省、行

业级

一等奖

6

4

优秀

二等奖

4

3

优秀

三等奖

3

2

优秀

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3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第七条参加综合素质(含才艺、文娱、体育或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学科)类竞赛的认定,见表3。

表3 综合素质(含才艺、文娱或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学科)类竞赛学分认定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

认定成绩

国家级

一等奖

4

优秀

二等奖

3

优秀

三等奖

2

优秀

省、行业级

一等奖

3

优秀

二等奖

2

优秀

三等奖

1

优秀

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2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3.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只可替代公选课学分。

4.竞赛级别有异议时由教学管理部组织专家组确定。

第八条发表学术论文的学分认定,见表4。

表4 学术论文学分认定

论文级别

奖励学分

认定成绩

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论文

每篇6学分

优秀

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每篇4学分

优秀

国际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每篇3学分

优秀

省、部、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每篇2学分

优秀

其他正式期刊

每篇1学分

优秀

出版专著

每部4学分

优秀

注:第一作者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

第九条获得发明专利的学分认定:

(一)发明专利每项4学分;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5学分,外观设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每项1学分;第一专利人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学分,每项专利不超过2.5学分。

(三)替代的相关课程成绩计为优秀。

第十条专业任职资格和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

(一)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获初级程序员证书者可认定1.5学分,获程序员及以上证书者可认定2.5学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证书者可认定1学分,获得三级证书者可获得2学分,获得四级证书者可获得4学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学校组织的集体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申报。申报时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申请奖励的学分,申请替代的课程。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及所载刊物的封面、目录复印件,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教师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的学分及成绩,由各学院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负责人审批、签名,各单位对材料进行汇总,于每学期放假前最后2周进行认定,认定时提交的佐证材料日期不超过6个月。

(三)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申请表返回各学院,登录成绩。登录成绩,由各学院指定教师负责,成绩登录方式与普通考试课程相同。

(四)在对申报的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学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五)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视同考试试卷进行管理、保存、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为2016年第一次修订版本,修订时间为2016年12月。

第十四条学校关于学生学分奖励的其他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申请表

附件

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申请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

替代学分类型

□公共基础课□实践课

□专业选修课□校内公选课

认定学分

拟替代课程

替代成绩

申请

理由

有关

证明

材料

目录

所属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教学

管理部

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